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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12号 

  被告人肖早德,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在深无固定住址。2012年7月23日因盗窃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盗窃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2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早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左右,被告人肖早德来到南山区**路**号**,看到房门没锁便直接进入屋内,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将谢某某放在家中进门屏风柜上充电的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在南山区**路边将盗窃的手机以人民币400元卖给陌生路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销赃所得现金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购机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早德的供述;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060号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被告人肖早德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早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肖早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早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青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早德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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