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乘坐班车到五指山市实施盗窃,共盗窃电动车5辆,价值人民币11626元(以下币种同),电动车上现金10元,合计116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 年3 月24 日,被告人肖某某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乘坐班车到五指山市,因在五指山市内找工作未果,遂产生盗窃想法。当日10时许,肖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五指山市汽车站门口的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9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个人花销。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924元。
二、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五指山市城管大楼附近停车位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生活花销。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963元。
三、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乘坐班车到五指山市,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健瑞儿母婴店门前的一辆银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55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生活花销。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790元。
四、2020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乘坐班车到五指山市,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五指山市第一小学后门停车位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60元。
五、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海葆母婴店门前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389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甲被盗电动车内有现金1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高某某被盗的4辆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推至五指山市**修理部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4辆、螺丝刀1把、钱包1个;
2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动车客户档案、合格证、保修卡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手机微信截图及转账明细截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员笔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
8.视听资料:五指山市汽车站大门视频监控、五指山鑫达摩托车轮胎修补店视频监控、五指山市第三小学路口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盗窃金额合计11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慧
书记员:李灵娜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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