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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区**栋**号**楼的宿舍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熟睡之际,将宿舍内的一部联系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VIVO X20手机(价值人民币518元)、一部蓝色小米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一部黑色荣耀8手机盗走。并将荣耀手机以750元的价格在咸鱼网上售出。其他赃物在案发后已被侦查人员追回。

2.2019年5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至赣州市**大道**酒店,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酒店**房,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及现金700元盗走。事后,肖某某将被盗的手机丢弃。

3.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大道**酒店,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酒店**房,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房内的一部金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侦查人员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宾馆**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卷外材料十五页。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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