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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某,1991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高某区**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高某区**街道**苑**幢**室内为该户住户安装空调时,趁被害人王某某在户外安装空调外机之际,解锁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账户中现金人民币3,58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利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865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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