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21日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8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9日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11日,被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盗窃案。2020年8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7时,被告人肖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雒柳路雒容市场南门旁柳强脆皮烤鸭店门前,趁被害人韦某某买菜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1台华为牌手机,盗窃后逃跑至柳州市古亭山大道被公安查获归案。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被盗手机已经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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