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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凌某某公安局决定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当日由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家中携带剪刀、镰刀各一把和一个绿色麻袋,窜到凌某某**镇马**市场“****香纸店”门口,先用剪刀戳破卷闸门,后用镰刀割开卷闸门形成一个约25公分的四方形洞口,进入店内,在抽屉里盗窃了165元现金,从展示柜里拿出28条香烟装入绿色麻袋,后逃离现场。途径街道巷口处发现一辆环卫三轮车,便将装有香烟的麻袋放入三轮车的装载箱内,并驾驶该三轮车驶往接龙桥方向,途径凌某某防疫站前面时将该三轮车停放在内侧人行道上,并走到河边把作案用的剪刀扔到河里,后步行回到家中,把盗窃所得的香烟取出装进两个皮箱内藏匿。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的家属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被盗的28条香烟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后经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香烟进行价格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盗窃所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伍元(¥5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 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长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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