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2011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1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9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8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东联村东联工业区中心北路35号门口,盗去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松吉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2元)。
二、2019年10月19日2时1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大石街东联村岗东路聚缘坊大坑渠横巷2号,盗去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电动车一辆。
三、2019年10月30日1时5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大石街大山村迎龙坊六巷1-1门口,盗去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动车一辆。
四、2019年11月3日9时3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大石街大石地铁A出口附近,盗去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光宇科斯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森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