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东莞市凤岗镇沃尔玛商场停放自行车处伺机盗窃。由肖某某望风,由谢某某利用锁匙将被害人卢玉娟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的锁打开,刚推走便被便衣民警抓获。
2、2019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永宁西路11号路段,沿路拉停靠路边的车门,拉开被害人林某某的轿车车门,拿走林某某两条烟(价值200元)以及现金约100元。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3、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村新速度网吧32号机上网,到8时许肖某某看到旁边31号机上网的被害人赵某某趴在桌上睡觉,桌面上放着一台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918.51元),肖某某就伸手将该VIVO牌手机盗走。2019年9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厚街三屯工业大道乐咖网吧将肖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被盗手机,现已将手机发还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手机等物证,监控视频,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