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到6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一人身穿雨衣雨鞋,采取拆卸防盗网等方式分别到吉安县**镇的**驾校二楼餐厅、美宜佳超市、成达驾校考试中心、嘉瑞超市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3870元、盗窃物品价值1943元。具体是:
2020年4月的一天深夜,肖某某到**驾校二楼餐厅盗窃2袋茉莉香大米、5个鸡蛋等物品,然后到***超市盗窃现金70元、芙蓉王和腾王阁香烟各2包等物品。 ***
2020年6月4日深夜,肖某某到**驾校二楼餐厅盗窃两瓶江小白、一瓶劲酒等物品,然后到美宜佳超市盗窃现金350元和一些零碎物品。
2020年6月的一天深夜,肖某某到**驾校二楼餐厅盗窃1包腐竹等物品,然后到***超市盗窃现金150元。
2020年6月的一天深夜,肖某某到**驾校二楼餐厅盗窃1瓶劲酒等物品。
2020年6月13日深夜,肖某某到**驾校二楼餐厅盗窃1瓶东鹏特饮,然后到***超市盗窃现金950元、腾王阁和极品金圣香烟各1条。
2020年6月2日深夜,肖某某到**驾校考试中心盗窃1个红色保险柜和大量驾驶证等文件资料。
2020年6月上旬一天深夜,肖某某到**驾校考试中心盗窃1个黑色保险柜和一个POS机及配件。
2020年6月中旬一天深夜,肖某某到吉安县**镇**超市,从收银台盗窃现金2350元,从货柜上盗窃滕王阁和玉溪香烟各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殷某某、黄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肖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7、嘉瑞超市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美宜佳超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万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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