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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465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江西省中医院一号楼综合楼**楼**号床趁被害人付某某妻子熟睡,将其放在病床上的背包偷走,并将包内现金人民币936元掏出放入自己口袋。随后,被告人来到旁边一间病房准备翻看86号病床上的包时,被人发现交由医院保安处理。保安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付某某。

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2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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