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暂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0年6月23日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进入到景洪市**路**号**小区**栋**室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在卧室床头上的一部苹果手机4S和一条彩金项、一条泰金项链、三个银手镯以及摆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6340元。
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来到景洪市**路**号**小区**栋**室实施盗窃,并将被害人玉某某摆放在卧室床头的一台平板电脑、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和一对银手镯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465元。
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格为9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景洪市司法局并案处理函、起诉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见证人身份信息表;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之规定,综合被告人各项量刑情节,建议撤销被告人肖某某缓刑,与新发现的罪及新罪进行并罚,在两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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