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房间(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6月3日被裁定收监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房间,对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进行升级操作。在此期间,二人下楼吃饭,中途肖某某借故返回该房间,将陈某某留在此处的苹果牌XS Max手机1部与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窃走离开,后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的苹果牌XS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40元,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
同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房间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6.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