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5********,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四村味之味餐馆对面马路边,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皮卡车内盗窃了装有若干全新的开关、插座、角阀、地漏等物品的三个快递纸箱,并将盗窃的物品藏匿在味之味餐馆隔壁房间。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104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民警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易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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