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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村委)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B*****的银色奔驰轿车到西平县西平大道皇家一号西边的柏皇超市门口取件处快递时,顺手将堆放的快递包裹中的两件他人的包裹拿走。经查,其中一件包裹内置价值199元的蓝牙耳机,一件内袋9.71元的苹果X手机壳。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B*****的银色奔驰轿车再次来到到西平县西平大道皇家一号西边的柏皇超市门口快递取件处,顺手将包裹堆中一箱糕点包裹拿走。经查,该箱糕点系被害人郜某某的女儿宋某某在网上所购月饼,价值133.28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闽B9272MD的银色奔驰轿车到西平县柏亭办事处金地御园小区写字楼谈生意,在一楼大厅等电梯之际,见电梯旁边专门放置小区快递包裹的架子上存放有包裹,即顺手盗取其中一个。经查,该包裹系被害人魏某某的客户给其邮寄的苹果Ipadminil平板电脑。经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该Ipadminil苹果电脑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党员信息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图片及订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肖某某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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