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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住霞浦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9月1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因承包福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光缆工程未取得工程尾款,故于2020年7月28日到该公司位于永泰县**镇**村**号的露天仓库内,将两捆光缆线盗走,后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泉福。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光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近亲属已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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