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现住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其丈夫石某甲吵架后,共同回到益阳市资阳区**镇石某甲父母家中翻找二人结婚证,被告人肖某某在石某甲父母,即被害人邱某某卧房衣柜中翻找到4050元现金后带走。2020年4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邱某某2万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微信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某某有退赔,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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