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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园**栋**单元**室,现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店购物时,看到在收银台处排队付款的被害人王某某将手机放在收银台上,肖某某趁王某某离开收银台去选购其他物品之机,用自己准备购买的袜子盖住收银台上王某某的手机,并将袜子连同手机一起装进自己携带的购物袋内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系被告人肖某某盗手机后,给肖某某打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当晚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2元。

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盗现场监控录相光碟等视听资料;4、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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