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上石家社区北区**号楼附近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
2、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光明区马田街道福华西2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469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光明区马田街道茨田蒲社区福华东3巷**号楼下盗窃一辆米赛尔牌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喜德盛自行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米赛尔自行车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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