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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厂**宿舍(户籍地江西省万载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21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与王某某均在杭州市临安区某某街道某厂务工,住在同一员工宿舍。

2020年1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回到宿舍后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4655元的华为mate30手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并用于归还赌债。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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