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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隆昌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搭乘车辆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万源路99号109栋2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TDR2152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当其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至龙泉驿区龙泉天生路192号天生小区内花园广场边,被被害人刘某某用手机GPS轨迹定位将其挡获后报警。经鉴定: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认罪认罚相关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燕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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