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4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万科金色里程工地内回收废木料的过程中,趁该工地无人看管之机,指使其聘请的搬运工人将工地内的55块铝合金模板(价值人民币21354元)搬上货车,混杂在废木料中运走后出售获利。
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区**巷**号**房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向万科金色里程项目部赔偿人民币2.5万元,被害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铝板租赁合同、视频研判材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朱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8. 现场监控视频、辨认视频、抓捕视频、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缴获的物证手机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7. 《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