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楼**城,发现在跳舞机上跳舞的被害人刘某某将一部OPPO RENO手机(价值2074.74元)放在旁边朋友坐着的椅子上,肖某某即趁他人不注意,秘密盗取手机装进口袋离开现场。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锡胜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碟一张),户籍证明1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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