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楼**城,发现在跳舞机上跳舞的被害人刘某某将一部OPPO RENO手机(价值2074.74元)放在旁边朋友坐着的椅子上,肖某某即趁他人不注意,秘密盗取手机装进口袋离开现场。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碟一张),户籍证明1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