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2017年11月22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路过西某某西街大市场时。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西街大市场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车身的云贵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并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被盗车辆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盗三轮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650元,
2020年8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路过塔山西路附近时,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塔山西路龙宫车站左边9号铺面人行道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遂便用搭接线的方式将这辆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74元。
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新文路过太平小区时,看见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太平小区客车西站建材市场路边的一辆蓝色箐鸽牌电动三轮车,由于车上直接插有钥匙,肖新文就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将该车骑走。被盗车辆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90元。
被告人肖新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新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肖新文、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的指认辨认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新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新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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