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三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村自然村**)。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3日释放。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见被害人宣某某家中房门没锁,便溜门进入宣某某家中房间。在房间内,肖某某用力将衣柜内抽屉拉坏,发现黑色钱包一个,从该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44元、美元102元、蒙古币20币。
案发当日,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民警根据肖某某的供述找回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宣某某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蒋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勘验、辨认等笔录;
3.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 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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