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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自助洗衣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将其停于路边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被告人在离开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市场价值人民币2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肖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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