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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农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文山市**街道**路**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19时35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便利店包裹代收点,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个包裹盗走,该包裹内有一件黑色女式羽绒服。经鉴定,徐某某被盗的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74.44元。

2、2019年12月14日14时58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便利店包裹代收点,将被害人骆某某的一个包裹盗走,该包裹内有一件藏青色雪中飞牌男式羽绒服。经鉴定,骆某某被盗的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98.30元。

3、2019年12月25日14时15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便利店包裹代收点,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个包裹盗走,该包裹内有一瓶韩方五谷玲珑香芬营养洗发乳、一瓶韩方五谷玲珑香芬丝滑沐浴乳、一瓶韩方五谷玲珑香芬滋养护发素。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的洗发乳、沐浴乳、护发素价值人民币28.40元。

4、2019年12月25日16时14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便利店包裹代收点,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包裹盗走,该包裹内有一件红色女式毛衣。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的毛衣价值人民币183.00元。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在**幢**室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并查获上述被盗物品,现已将被盗物品分别发还给上述四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4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5.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66**** 。

2、移送卷宗2册共21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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