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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甲。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至**路**号的**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放在货架上的鲜牛奶、黄泥螺、拖鞋、坚果等物。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上述超市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1元的1.5升纯鲜牛奶一瓶、价值人民币16元的安井牌250克黄金糕二袋、价值人民币14元的450克香辣风味蒜味肠一袋、价值人民币14元的450克蒜味肠一袋、价值人民币10元的400克美国杂菜一袋等物。嗣后,被告人肖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仅作部分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王某某的陈述、视频资料、视频截图、超市销售小票等,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其超市内多次被窃财物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上述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视听资料光盘片一张、超市销售小票7张的事实。

5.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肖某某的到案情况的事实。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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