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高新区**街道**村**组,农民。2019年7月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已执行),2019年9月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南北八号路和东西四号路十字向南100米处被害人樊某某的简易房内实施盗窃,在盗窃简易房内的一块圆形铁盘时,被当场抓获。
2、2019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西安市鄠邑区东城市场东门口的工地内盗窃钢管、丝杆等物,被当场抓获。
3、2020年3月初至3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六次在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九号路十字北西安外环高速公路一工地盗窃盖梁调平底座模具,其中四次既遂,被盗物已被肖某某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未遂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鲜婷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9月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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