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喀什市,身份证号码653101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新疆喀什市**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因盗窃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日,因盗窃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13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到本市**路**大楼**街附近,趁被害人陶某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偷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23元。
2014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本市**路**街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中的女式钱包偷走,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银行卡、医院就诊卡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资质、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Iphone4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葛静
2014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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