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白色电动车窜至睢县**镇**村孟某某的超市,从超市后边上的铁皮房的缝中挤进超市内,盗窃超市内的现金6906元和硬盒中华香烟15盒、软盒中华香烟6盒、云烟香烟3盒。总价值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的现金及香烟(照片)
2、书证:被告人肖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孟某某超市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检察官助理:王文静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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