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中兴西大路64-3号楼与64-4号楼之间停车位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黑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3,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晶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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