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1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26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傍晚,被告人肖某甲驾车来到湾里区保利半山国际比弗利别墅区,翻过院墙进入**院子,在二楼主卧的梳妆台上盗得百达翡丽仿表一块。后被告人肖某甲看到比弗利**院子大门未锁,在地下室酒柜上盗走一瓶回沙牌白酒、一瓶诺伯特牌干红型葡萄酒、两条金圣牌智圣出山国味香烟。经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百达翡丽仿表价值人民币500元,比弗利**别墅内盗得的烟酒价值人民币1270元。
2、2019年12月30日12点4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甲骑电动车来到湾里区保利半山国际比弗利别墅区,见**院墙大门未锁,来到书房,用螺丝刀撬保险柜,但无法撬开。在离开房间时,被别墅的主人郭某甲发现。面对郭某甲的质疑,被告人肖某甲编造了帮郭某甲父亲郭某乙拿合同的理由,而后离开现场。
3、2020年1月8日12点2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甲骑电动车来到保利半山国际比弗利别墅区,看到有保安在巡逻,怕被发现,就躲进**隔壁的别墅内,保安走远后,被告人肖某甲就爬上院墙准备进入**再次行窃,发现有人在别墅内,便离开现场。
4、2020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驾车来到梅岭敬老院准备拿自家过渡房中的手机充电器,他发现敬老院中没人,来到二楼被害人付某某的房间,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255元。其中:1725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生活花销等;14005元在其住所被民警扣押。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肖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办案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时代假日酒店**号房间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某甲住所处扣押了现金14005元、百达翡丽仿表一块、回沙牌白酒一瓶、诺伯特牌干红型葡萄酒一瓶(已开封),现已发还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父亲肖乙已赔偿被害人付某某21000元、鄢某某1500元、杨某某(被害人郭某甲母亲)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共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3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珮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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