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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于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在湘潭市雨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3月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槟榔店门口,盗窃该店空调外挂机罩一个。

2.3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被害人糜某某经营的赛维干洗店门口,盗窃该店空调外挂机罩一个。

3.3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百汇佳超市门口,盗窃该店空调外挂机罩一个。

4.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霞光旅社门口,盗窃雨湖区昭潭街道烟竹社区环卫翻斗车一台。

5.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街交汇处,盗走湘潭市**公司立体停车楼施工工地钢筋7根,并在湘潭市雨湖区**货附近盗窃环卫翻斗车一台。肖某某、熊某某持翻斗车将被盗钢筋转移变卖后,将环卫斗车丢弃于雨湖区水利局附近。

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上述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湘潭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份共拾肆页。

3.被告人熊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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