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7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9时许,虎某某在金都会门口摆摊卖羊肉时,被告人肖某某乘虎某某不注意,将虎某某放在身后的一袋重约80斤的羊肉盗走,被盗羊肉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销货信誉卡、武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虎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5. 视听资料:肖某某作案现场视频1盘、讯问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盘。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肖某某现金13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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