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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区,住******街道**社区******号。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村**号家中盗窃被害人詹某一部价值720元的红色OPPO A5手机和一台价值2200元的黑色Hasee战神牌笔记本电脑后分别销赃给李某某和何某某。被盗物品已追缴发还。

2.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出租房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价值1440元的粉色vivo Y97手机后销赃给冯某某。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

3.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松林小学对面浦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浦某某家两部价值2230元的华为畅享9S和华为畅享9 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华

2020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外材料二页,光碟4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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