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街道**社区**村**楼**号。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村**号家中盗窃被害人詹某一部价值720元的红色OPPO A5手机和一台价值2200元的黑色Hasee战神牌笔记本电脑后分别销赃给李某某和何某某。被盗物品已追缴发还。
2.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出租房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价值1440元的粉色vivo Y97手机后销赃给冯某某。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
3.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到**市**区**街道**社区松林小学对面浦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浦某某家两部价值2230元的华为畅享9S和华为畅享9 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华
2020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外材料二页,光碟4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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