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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117X,壮族,初中肄业,无业,暂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于2016年2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吸毒于2017年11月21日被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4日被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月19日分别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9时17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号1-6憨豆先生主题茶饮点内,趁店内店员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韦某某放置在店内吧台隔层的一台华为牌荣耀20(YAL-AL00/8G-256G/全网通版/幻影蓝)型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0元。

2020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星河大厦旁地下步行街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4张随文移送。

3.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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