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国泰酒店门口,趁被害人H****不备,从被害人HAM SINAE背的背包内偷走iPhone 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0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滨海花园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H****的证言;3.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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