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5********,汉族,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镇**小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车路过含山县环峰镇“乌托邦网吧”门前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爱玛电动车钥匙没拔,被告人肖某某因贪小便宜,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偷走,并藏匿于花园小区西门门岗旁。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返回藏匿地点准备转移被盗车辆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被盗车辆。2019年9月12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王某某。
2019年9月16日,经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含价认定【2019】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肖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
6. 视听资料:被告人在“乌托邦网吧”门口骑着被盗电动车自东向西沿花园路驶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