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现居住地广东省清远市**区**大道**阁**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6月29日侦查机关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侦查机关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承包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冲、**冲一带共5514亩山地林木经营。2011年5月30日,肖某某将该山地的林木承包给梁某某采伐,2012年至2014年,梁某某就砍伐了其中部分林地,但肖某某并未及时清山造林。2017年8月25日,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盘某某在梁某某之前砍伐过的一林班**小班和一林班**小班上将之前砍伐过的伐根生长出来的二代林木,以及之前未砍伐过的小林木砍伐。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总面积为174亩,蓄积为115.7813m3,出材积为72.9423m3。其中,一林班**小班,采伐面积为37.4亩,立木蓄积3.2912m3,出材积为2.0735m3;一林班**小班,采伐面积为136.6亩,立木蓄积为112.4901m3,出材积为70.8688m3。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陆拾陆元整(31366元)。肖某某在清山后2018年已在山场种植上杉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蓄积为115.7813m3,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天翔
检察官助理:罗洪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某某:广东省清远市**区**大道**阁**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某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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