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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0日,经被告人肖某某居间介绍,魏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后伙同肖某某乘坐河南驻马店至大连的大客车,欲将毒品带至瓦房店市进行贩卖,2013年9月21日二人在**高速公路口下车后,魏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魏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洪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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