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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年**月**日刑满释放。20**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赣州市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黄某某745元、黄某625元、黄某某10210元,共计人民币1158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肖某某退款。肖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回被害人黄某某745元、黄某625元、黄某某7145元,立案后退回被害人黄某某3065元。

二、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年**月,肖某某4次进入正在装修房屋,盗窃电线、工具等,共计人民币6099元。其中:

1.20**年**月**日,肖某某来到赣县**镇**苑**栋**室欧阳某某装修的房屋,盗窃电线约100米、打磨机、电钻各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元;

2.20**年**月**日,肖某某来到赣县区**镇**大道**苑**栋**湛某装修的房屋内,盗窃电线约7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

3.20**年**月**日,肖某某来到赣县**镇**苑**栋**室钟某某装修的房屋内,盗窃电线约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0元;

4.20**年**月**日,肖某某来到赣县**镇**湾**栋**单元**室黄某某装修的房屋内,盗窃电线5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9元。

案发后,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将诈骗所得全部退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卖口罩信息诱导他人前来购买口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65元,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累犯、第六十七第三款之坦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肖某某又已退清诈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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