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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曾经在岳阳路桥北环线工地上当吊车司机。肖某某在工作期间两次盗窃废弃钢材,共计价值217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看到工地梁场附近堆积了废弃钢材,于是趁着在梁场看守废弃钢材的人员去吃饭之际,开着车牌号为湘******的吊车到了工地梁场,将五个三脚架的工字钢挂在吊车钩上搬上吊车,然后将废钢运到了梅溪中学旁边的金属废品回收站里面卖掉,五个工字钢重量为7.68吨,按照每吨2200元的回收价格,非法获利16900元;

2、2020年1月2目中午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又趁着在梁场看守废弃钢材的人员去吃饭之际,用吊车偷运了一个圆柱铁筒和两根小号工字钢,然后将废钢运到了梅溪中学旁边的金属废品回收站卖掉,偷运的钢材重量为2.2吨,按照每吨2200元的回收价格,非法获利49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屏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1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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