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老**公司宿舍。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丰城市**街道**路*号边自家板栗店门口坐,在**号居民楼路口卖衣服的李某某嫌肖某某坐路口对肖某某辱骂,被告人肖某某讲李某某有神经病,李某某儿子张某某出来换李某某回家休息,因路上城管巡查,张某某把摊位移到巷子里,李某某出来骂张某某,肖某某反骂李某某,后李某某拿塑料凳打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还手打李某某,李某某儿子张某某上前帮忙,三人互殴,造成李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肖某某、张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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