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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肖*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号。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甲涉嫌强制威胁、侮辱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肖*甲与肖*乙等人到***镇*街的**KTV内消费,期间郭**与赵**二女为肖*甲等人倒酒,被告人肖*甲用手强行从衣领处伸入郭**胸罩内用力抓郭**的胸部,造成郭**胸部被抓伤,郭**在赵**的帮助下将肖*甲的手从自己衣服内拽出,后被告人肖*甲手扇打郭**两巴掌。经鉴定,郭**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郭**的陈述;

3.证人赵**、肖*丙、翟**等人证言;

4.被告人肖*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甲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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