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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于2019年7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租赁的黄石港区**路**巷**房**门口拉客时,遇见过路人员郭某某,肖某某问郭某某“玩不玩”(指嫖娼),郭某某同意后,肖某某将郭某某带至出租屋内,郭某某与卖淫女江某某谈好价格后,二人在出租屋内发生了性关系。肖某某在出租屋旁等候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又在出租屋内将郭某某、江某某查获。当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9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小区**栋**单元**室门口拉客时,遇见过路人员余某某,肖某某向余某某介绍说有美女并问其“玩不玩”(指嫖娼),余某某同意后,肖某某将余某某带至出租屋内,余某某与卖淫女江某某谈好价格后,然后二人就在出租屋内发生了性关系。肖某某在离开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我局民警又在出租屋内将余某某、江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安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大冶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碟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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