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8月2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5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6日,公安民警经工作发现,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将肖某某抓获,并先后将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资料、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