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的本田车从丰城市人民医院圆盘往丰城市人民法院方向行驶,遇到交警查酒驾,被告人肖某某倒车调头逃跑,在其逃跑的过程中交警对其车辆拦截并示意其停车,被告人肖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驾车逃跑,逃跑过程中碰撞到交警车辆并且在造成几名执勤人员受伤,肖某某调头后往新城区方向驶离现场。经鉴定,执勤人员赵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余某某、李某某、吕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斌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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