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时2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涛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3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附:
1.被告人肖某某(180******)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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