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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瓯市小桥镇往建瓯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37线1491KM+890M建瓯三门村路段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超车,与从建瓯往小桥方向行驶由朱某乙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电话报警,被告人肖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1月17日,被害人朱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建瓯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乙家属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朱某甲、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与对向车道内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文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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