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建设环保设施及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改装后的重型货车车厢作为浸泡池,通过碱液浸泡竹料生产竹浆,后将浸泡竹浆的货车停放在尤某某**镇**村尤某某**有限公司内偏僻处。浸泡竹浆过程中,货车车厢内产生的泡沫外溢到地面,并任由货车车厢内的碱液通过车厢缝隙流到地面上,且浸泡竹浆的货车车厢底部中间管道于2019年6月18日中午发生破裂,致使大量碱液外流到地面和路边雨水沟。被告人肖某某明知碱液会通过雨水沟向外排放,仍未采取措施,后残留在地面和雨水沟的碱液汇同雨水排到外环境。2019年6月18日,三明市尤某某生态环境局查获该竹浆浸泡点并进行采样。经监测,黄色无牌浸泡车中部排放口-1PH值为12.65,黄色无牌浸泡车中部排放口-2PH值为12.60,黄色无牌浸泡车中部排放口-3PH值为12.56。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PH值大于等于12.5的浸出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35中其他废碱液,废物代码900-399-35,危险特性为C(即腐蚀性)。案发后,货车车厢内的竹浆及碱液运至尤某某永丰茂纸业有限公司处置。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照片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类别认定的说明、尤溪环测[2019]监督第7号监测报告、资质认定证书、检定证书、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情况说明、福建省永丰茂纸业有限公司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詹某甲、李某某、詹某乙、罗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建耀
检察官助理:黄小莒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9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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